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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辛奋斗再创业
合同: 进入新世纪单位职工下岗多年,市水务局局长书记不作为,在副局长纵容下,民办医学专科学校通过局里有关领导搬迁我单位枣园裴庄基地办学,合同出现错误,造成不可挽回经济损失。当时我看到合同文本,有一条提到联合办学,我觉得不妥:单位只提供办学场地,不参与教学教务管理一旦办学失误,怎么办?单位必须承担办学风险。我找到局长申诉我的观点,糊涂局长认为出了事办学方承担风险,与我单位无关。不懂法的水利局长和单位只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处长迈出错误的一步。职工谁有异议,不同意合同条款,将以待岗论处。出于无奈,大部份职工都签字。我提出联合办学不妥,应加以修改,领导认为没必要;我认为对方有合同在手,办学失利,告到法院,单位官司必输。2002年3月单位与延安医科专修学院签订办学协议,将裴庄机关大院出租期限20年。
医科专修学院办学三年,失利倒闭,将单位以联合办学赔偿损失告上法庭。2005年11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延安市水电工程处与延安医科专修学院解除联合办学协议,由乙方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租赁的甲方裴庄大院及院内的一切设施交还甲方,并赔偿有关损失和支付拖欠租金。法院宣判单位所产生约三百余万元债务至今尚未解决。我曾提出自己看法,合同签订生效,受法律保护,相关单位和签字人应负法律责任并付经济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