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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读回复忆新洲24首立春二○一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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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9 18:54: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02、读回复忆新洲24首立春
  二○一一年二月
立春、读回复忆新洲话感慨
  读罢回复忆新洲,几多感慨上心头。
  十年表册能说话,一堆文物会开口。
  真凭实据成历史,公平正义主沉浮。
  插队劳动十五载,化作诗歌廿四首。
(1)“十年表册,一堆文物”指我保留的1976年6月--1985年4月,包括工资表在内的有关××县新洲垦殖场第四分场第四与第五生产队生产与生活的各种表格和资料。
附1《回复》中有关我新洲垦殖场工作及工龄的论述:
(1)罗南强,男,1943年2月出生,1970年由××市下放到新洲垦殖场,1980年5月由××县劳动局办理农工招工手续,1984年下半年不辞而别自动离职。
(2)罗南强同志1980年5月在××县新洲垦殖场就业,由××县劳动局办理农工招工手续,按规定工龄本应从1970年连续计算并计入视同缴费年限,但由于1984年下半年未经组织批准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必要手续,在××县新洲垦殖场不辞而别,应当视同自动离职,其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中断。
(3)1988年罗南强同志经其弟罗××(时任××市红光化工厂副厂长)介绍到××市××区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市红光化工厂从事供销承包工作。其性质属于重新参加工作,由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必要手续,又属于从事临时工工作,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罗南强同志在××市红光化工厂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实际养老缴费年限,但在××县新洲垦殖场工作期间不能认定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附2、我对《回复》中有关我新洲工作及工龄论述的评论和批驳:
(1)《回复》说我“1984年下半年不辞而别自动离职”是无根无据的瞎话。
我1970年5月下放××县新洲垦殖场,6月落户并参加劳动,1985年1月新洲改制,实行包产到户。4月经第四分场王细华书记,蔡灿武场长同意,停工留地返城自谋生活,至此,在新洲垦殖场连续插队劳动的时间为14年10个月。1988年11月向总场提出辞职,总场作了有文字根据的同意,并依据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认定我在新洲垦殖场的连续工龄为18年6个月。
(2)《回复》以我“到××市××区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市红光化工厂从事供销承包工作,其性质属于重新参加工作,由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相关必要手续,又属于从事临时工工作”为由,作出我在××县新洲垦殖场参加劳动的时间不能认定为工龄和视同养老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裁定,违反了有关知青政策的规定,也是无根无据的瞎话。
劳动人事部1985年《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
《回复》说的“其性质属于重新参加工作”与规定说的“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所表述的意思难道不是相同的吗?既然相同,却不按规定办,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回复》不认定我在××县新洲垦殖场插队劳动的时间为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的理由是“其性质属于重新参加工作”,“又属于从事临时工工作”。
回到城镇重新参加工作的知识青年,从事临时工工作,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不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我在网上网下都找不到这样的明规则。因此《回复》否认我在新洲插队劳动的时间为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只能说是暗规则。《回复》为什么要执行暗规则?不执行明规则?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回复》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用虚构代替真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否定诉求,用暗规则代替明规则。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回复》认为我在“××市红光化工厂连续工作14年1个月(1988年12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是“又属于从事临时工工作”。何谓“临时工”?要多久才不算“临时工”?《回复》未说明,也不会说明?《回复》对“临时工”的解释是独特的,在中国的字典里是找不到的。《回复》对“临时工”的认定也是独特的,按其的解释与认定,我在××市红光化工厂就是做100年也是“临时工”。不可思议!令人费解!
《读回复忆新洲24首》是一个普通劳动者辛勤劳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历史,《回复》为什么要用行政权力,抹黑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历史?为什么要用行政权力,剥夺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回复》不肯解释,那就让时间与历史去解释吧!
(3)《回复》说我‘在××市红光化工厂工作期间可以计算实际养老缴费年限”是假话。
我在××市红光化工厂的工作期间,单位和我个人缴纳了1995年10月-2002年12月,计7年3个月的养老保险费。之后我个人全额缴纳了2003年1月-2003年2月(满60岁当月),计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至此我缴纳了7年5个月的养老保险费。①我在××市红光化工厂工作期间的1988年12月-1995年9月计6年10个月的时间,有关部门在我满60岁之前不同意我依法通过平等缴费的原则缴纳上述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增加我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②我满60岁后请求个人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7年7个月,从而达到养老保险缴费15年,从而能及时获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待遇,但××市××区社保局要求我个人必须同时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后,方可个人全额补缴养老保险费至15年。我认为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因此未缴纳,所以我60岁后未及时获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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