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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被告农业部出示的农业保密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农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包括泄密后会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社会稳定造成损害。”我想问问农业部:公开农业部“阻止学生吃非转基因油”的公函,到底是损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还是损害社会稳定?学生吃不吃转基因食用油和农业农村发展全局或者社会稳定之间有何必然联系? 四、庭审结束后,面对现场观众与庭外群众有关 “你们吃不吃转基因?”“你们幼儿园不吃转基因为什么要让我们的孩子吃?”“你们残害祖国的花朵,良心坏透了”之类的质疑与批评,农业部出庭官员除了微笑,再没有别的回应。是农业部官员涵养好,还是担心言多必失?是无话可说,还是确有不足为外人道也的机密?关注转基因的都知道,在中国,转基因问题决不只是农业部的问题,牵扯的人、牵涉的面或者才是真正的“国家机密”…… 2016.08.19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指派并接受原告孟振荣、沈美丽的委托,作为其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在本案中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应当予以撤销。 1、被告故意隐瞒涉及巨大公共利益的信息明显不当,涉嫌玩忽职守。 被告与2011年9月28日向教育部发出公函,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此行政行为因为涉及全国中小学数亿在校学生和教师饮食安全这一巨大公共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凡:(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但被告漠视公共利益一直将此信息向社会隐瞒而拒不公开,仅此已表明其涉嫌玩忽职守。 2、被告以国家秘密为由拒不向原告公开以上信息证据不足,涉嫌滥用职权。 原告在教育部了解到被告向教育部发函一事后深感震惊。出于法律所赋予知情权及对自身利益之担忧,为了解这一事情原委,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其致教育部公函内容。但被告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原告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认为被告这一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理由如下: (1)、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致教育部公函列为国家秘密的正当理由。一份可以剥夺全国所有学生和教师食品选择权的公函,如其动机和理由出于正当,本应为全国公众所知悉,而不应有任何不可告人之处。如确实因秘密无法公开,也至少应当公开秘密确定的理由。内容涉密不公开,但涉密理由应当公开,这是被告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保密制度订立的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说到底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因此任何秘密之确定都必须符合这一宗旨,而任何不符合人民利益的理由都不构成秘密确定的合法理由。何况被告本身的天然使命就是为了维护全国人民的食品安全。因此很难设想,被告这份为了维护人民利益的致第三方的公函竟毫无理由地要对全国人民保守秘密,不可示人。这是该文件所涉及的每一位国家公民所无法理解的。 (2)、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将上述公函列为国家秘密的程序合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具体秘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而被告至今未能完成上述规定之举证,既拿不出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家保密局)的定密权限、密级的授权规定,亦对该所谓秘密的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围不予说明。这表明了被告确定所谓国家秘密的主观随意和权力的滥用,有法不依,不依照合法程序随意行使确定国家秘密之职权。而没有合法的程序证据证明的所谓国家秘密当然无法成立。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请法庭注意,在本案中,被告对它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这表明该行政行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擅自确定国家秘密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政府信息显属滥用职权。 3、被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