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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宪政为何在当下中国成为反动的代名词? [打印本页]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19:12
标题: 宪政为何在当下中国成为反动的代名词?
 1、宪政派的理论是虚伪的  一些人把抽象的人性当作宣扬“普世价值”的理论根据,认为人类通过这种天性能形成一些不受时代、地域限制而全人类必须共同操守的价值观念,比如自由、民主、宪政等。 然而,马克思主义理论告诉我们:人性虽然有普遍的、共性的一面,但人性又是具体的、历史的。作为观念的人性,它属于历史范畴,是受到一定时代社会生产关系的影响、反映一定阶级利益的观念形态。人的阶级性反映在人性观上,从而人性不可避免地带有浓重的阶级色彩。
  由于从来就不存在抽象的、超阶级的人性,因此也就不可能有适用一切时代、一切人的“普世价值”。所谓的自由、民主、宪政等观念自然也不具有“普世性”。历史上,资产阶级在抽象的人性论的基础上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宪政等口号,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劳动人民的愿望,但这些观念主要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尤其当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以后,为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就竭力抹杀人性的阶级性,想方设法阉割其阶级属性,把这些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价值观念看作某种自然的永恒的东西,其本质也就日益暴露出来。
  在宪政问题上,一些人也完全抛弃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他们抽象地对待并理解宪政,总是把宪政同抽象的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联系起来,以为有了宪法就有宪政,以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以为搞了法治就要搞宪政,以为有了宪政才能保障人权。殊不知,宪法、民主、法治、人权等概念背后无不具有深刻的阶级内涵和制度属性。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解释是完全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如果脱离社会环境和阶级分析,仅从这些抽象的概念、仅靠相同的字眼就认定中国也要搞西化的宪政,这未免把复杂的社会现象儿戏化了。
  还有甚者,他们完全不顾宪政特有的资本主义内涵,想当然地把宪政同社会主义生拉硬拽在一起,以为在西方宪政头上套上“社会主义”这顶帽子就万事大吉了,宪政就可以在中国通行无阻了。殊不知,这种“拉郎配”式的手法是极其拙劣的。恩格斯在《论权威》一文中说过这么一段话:“这些先生以为,只要改变一下某一事物的名称,就可以改变这一事物本身。这些深奥的思想家,简直是拿世界开玩笑。”这段话完全可以套用在那些企图给资本主义宪政穿上社会主义“马甲”就可以遮掩其本来面目的人身上。 ……详细
  所以,对待那些披着假“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外衣的所谓“社会主义宪政”派,我们需要毫不留情地戳破其挂羊头卖狗肉的迷惑性。所谓的社会主义宪政”就是曲解中国宪法,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条款”看做是最紧要、最核心的内容,否认阶级斗争的存在,要将“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删除;他们借着“社会主义宪政”旗号,主张借鉴欧美抽象的“自然权利的学说”解决“个人权利的本源和地位问题”,妄图推翻公有制主体地位,树立私有产权绝对地位,建立资产阶级专政。……详细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19:13
2、苏联“宪政”实践终致解体   殷鉴不远
  冷战时期,戈尔巴乔夫、叶利钦之流,就是以宪政为武器,取消了苏共的执政地位,并最终瓦解了苏联。

  在1988年6月末苏共第十九次代表会议上,戈尔巴乔夫在其报告中提出了“法律至上”思想,他认为苏联应成为法治国家,而“法制(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就是切实保障法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戈尔巴乔夫同时又指出“许多现行的法律文件变成了社会发展的阻碍”。

  从**开始,叶利钦、戈尔巴乔夫已经逐步公开倾向三权分立、多党制等所谓宪政制度。1990年苏共中央召开了二月全会,在此次会议上叶利钦等人力主多党制,戈尔巴乔夫则予以呼应,提出苏共“放弃任何法律上的和政治上的优先权”,并同意修改宪法取消其中关于苏共的领导地位的规定。苏联宪法中最核心的内容都被当做保守的东西“改革”掉了!也正是在这次全会上,苏共明确接受了三权分立这个宪政的核心理念。1990年3月苏联召开特别人民代表大会,从宪法上取消了苏共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地位。1990年7月,苏共28大确立“人道的民主社会主义”政治路线,多党制和西方议会制正式成为党的行动指导方针。一年多以后,苏联正式解体。

  强大的苏联曾经一度在军事上压倒美国,然而从八十年**始,却在“民主社会主义”与“宪政”这两大信息心理战武器的攻击下土崩瓦解。

  苏联戈尔巴乔夫之流专注“新思维”,向往另一种“民主的社会主义”,而没有坚守无产阶级专政,公有制主体的经济改革没有搞好,最终葬送了自己。而现在,中国的“民主社会主义”理论的二道贩子们,重复着同样的伎俩,他们意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搞垮中国不是昭然若揭吗?……详细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19:14
本帖最后由 长庚 于 2018-11-28 19:20 编辑

4、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中国的宪政思潮,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详细: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china_news/newsid_2377000/23776211.stm )
  而宪政社会主义派大佬江平及其弟子激进宪政派代表贺卫方,都曾坦言得到过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援助。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19:21
无声就是鼓吹宪政的境外势力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2:52
江平就曾在其70华诞人生回顾中讲到:“中国当代法学要博采众长、融合中外,必须要了解外国法律和法学。 ’所以,他有一个迫切的念头,就是要组织翻译一套外国法律丛书。为此,他到美国福特基金会争取资助,并组织了外国法律文库编委会,丛书的规模,初步确定了30余种……对我国文化建设和法制现 优化事业,价值不可限量。” ……详细

  而贺卫方与福特基金会的关系颇为微妙:曾为福特基金会与中南政法学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举办的湖北省地方法官培训班协调人:“福特基金会提供资助。我当时作为这个项目的协调人,在武汉协调。我就给来的客人介绍说应该怎么讲,他们的背景是怎样的,也帮助这些法官能够参与到这个活动之中。当时还有一张跟Friedman教授的合影,觉得很荣光。” ……详细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11
本帖最后由 无声 于 2018-11-28 23:13 编辑

共和国同龄人 发表于 2018-11-28 18:39
你真是该骂了!警告你无声五毛党,你上面话公然指责毛主席,你就是侮辱了全体热爱毛主席的中国人民!~你 ...


不是我说你共同,你才是最该骂你自己是捕风捉影的江青传人,我什么地方说中国现在要搞宪政了?要搞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毛泽东主席1940年说的,我提到孙中山提过的军政,训政,宪政三步走是历史事实,同时我还提到我的说法,你们几个象打了鸡血似的以为抓住了我的天大把柄的人睁开眼睛看好了:RE: 纪念刘少奇诞辰120周年 [修改]
无声 发表于 2018-11-27 23:45

大家都记得坊间对上届中央有个说法是“政令不出中南海”,还有人找出一张照片是总书记与一群军队高官的合影,现在那些高官全都双规了。现行党的体制还是孙中山说的在训政阶段。何谓训政?就是强人开明专政,改开后邓小平在训政方面的榜样就是李光耀,还有人认为蒋经国也属于训政成功最后转型为宪政,我在前面梳理了台湾政治体制转型的历史大背景1,2,3,不象中国急改派要效仿台湾那样简单。训政阶段失败的最大典型就是老蒋,他从北伐开始一直到抗战胜利都属于军政阶段,即枪杆子出政权保证权。抗战后国民党召开国民大会表面上追求多党制民主,其实质还是他的专指独裁,例如暗杀民主党派闻一多,李公朴,最后老蒋在内战中丢掉了政权。

中国为什么现在不能改旗易帜和进行西方和台湾那样的宪政?先乡所说的历史原因虽然没有讲透,但千百年来中国朝野从上到下没有宪政思想的基因和学习以及训练是最根本的,中国历史上所有的盛世都是因为出了英明君主,一旦君主昏庸立马进入周期律。中国共产党到现在也没有脱离中国的文化传统,要靠英明领袖把持航向,不能搞宪政,这是一场时间性的赛跑,训政阶段廉政的速度与腐败的速度进行的马拉松赛跑。强人廉政反复和制度性腐败也是一场拉锯赛,官员防腐主要是靠自觉还是靠制度正在博弈中,因为中国共产党不能象北欧社会民主党那样做的不好随时准备下台,所以官员没有下台的恐惧,贪腐起来没有宪政国家政党轮执政权后被清算的基本顾虑。但是如果最高领袖强势反腐,贪腐官员还是害怕被抓出来的,例如建国初和现在。换言之,中国共产党内的贪官不怕没有反腐权力的人民怕反腐败的最高领袖,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17
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中国的宪政思潮,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详细: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 ... 377000/23776211.stm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23
本帖最后由 无声 于 2018-11-28 23:24 编辑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节选)
毛泽东
(一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刚才吴老[1]同志的话,我是赞成的。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
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由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讲得最好的是孙中山先生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里的话。那个宣言说:“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也。”同志们,我们研究宪政,各种书都要看,但尤其要看的,是这篇宣言,这篇宣言中的上述几句话,应该熟读而牢记之。“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就是我们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具体内容,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
这个宪政运动的方向,决不会依照顽固派所规定的路线走去,一定和他们的愿望背道而驰,它必然是依照人民所规定的路线走去的。这是一定的,因为全国人民要这样做,中国的历史发展要这样做,整个世界的趋势要我们这样做,谁能违拗这个方向呢?历史的巨轮是拖不回来的。但是,这件事要办好,却需要时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就;需要努力,不是随随便便所能办到;需要动员人民大众,不是一手一足的力量所能收效。我们今天开这个会,很好,会后还要写文章,发通电,并且要在五台山、太行山、华北、华中、全国各地,到处去开这样的会。这样地做下去,做他几年,也就差不多了。我们一定要把事情办好,一定要争取民主和自由,一定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如果不是这样做,照顽固派的做法,那就会亡国。为了避免亡国,就一定要这样做。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24
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到50年代末时,基金会的资产已经高达30亿美元,是福特财团最庞大的免税机构。二战后,福特基金会“自觉自愿地充当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基金会的董事、官员和美国情报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或干脆就是情报机构的人员。”从1952年开始主导福特基金会的是理查德?比尔斯,“他在福特基金会的任期内经常与艾伦?杜勒斯和其他中央情报局官员会晤……1954年1月,他突然离开基金会加入中央情报局,担任艾伦?杜勒斯的特别助理,在此之前,他已经使福特基金会变成冷战思维的先锋了。” 比尔斯的继任者是20世纪美国权势集团的代表人物约翰?麦克洛伊,在进入福特基金会前曾任助理陆军部长、外交委员会主席等职,“麦克洛伊在政治上深通世故,在他担任福特基金会理事长之后,对于中央情报局不可避免地会对基金会发生兴趣采取务实的态度。”麦克洛伊专门建立了一个管理部门(以他为首的三人委员会)来与中央情报局对接,“做出上述安排之后,福特基金会就正式成为中央情报局能够用来对共产主义进行政治战的机构之一了。” (详细: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3-157页)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31
刚刚看到现在有“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似乎是从“新民主主义宪政”引申而来,还没有仔细阅读,先转来再推敲:


 百度:
社会主义宪政 编辑
社会主义宪政的定义是指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实施宪法,推动中国的民主改革,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宪政”这个表述在中国老一辈宪法学研究者的著作中早有出现,主要作为一种与资本主义宪政不同的宪政类型而使用,但这些学者并未集中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内涵问题,此时社会主义宪政还是一个语词。
中文名 社会主义宪政 外文名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 定    义 公正民主的政治 要    素 民主、自由、公正、法治、人权
目录
1 提出背景
2 宪政内涵
3 宪政意义
4 宪政之争
提出背景编辑
宪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宪法的全面实施,二是指民主的政治。《红旗文稿》第10期杨晓青在《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中指出宪政属于资产阶级专政范畴,但2013年10月《求是》在《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承认社会主义宪政能够强化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实施。
经过30年的发展,中国GDP总量已居全球第二,但同时也是全球贫富悬殊最大和污染最严重的国家。造成贫富悬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权贵资本垄断权力,通过政府之手攫取超额垄断利润。用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中国社会最大的危机来自贫富悬殊所造成的有效需求不足,经济减速而跌入中等收入陷阱。中国的有识之士之所以呼吁宪政,就是为了推动中国的民主转型,实现中国梦。
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将无产者变成有产者,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我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矛盾都应依法解决。我国没有专政法,刑法也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当前社会上确实存在一批持不同政见者,但他们绝不是敌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也是牛虻,也在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所以,只要他们不触犯法律,就应该保障他们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习近平在纪念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最早以“社会主义宪政”为主题进行研究的论文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和其博士研究生叶海波(现为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2年,他们提交中国法学会宪法学年会论文为“论社会主义宪政”,发表在《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介绍了该文的观点, [1]  该文经过修改后于 [2]  2008年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秦前红教授和叶海波博士共同出版了《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是国内首次以“社会主义宪政”为核心主题进行研究的专著。 [3]  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曾受到质疑,但2013年10月《求是》发表了秋石的《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该文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承认社会主义宪政能够强化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实施。关于社会主义宪政的辩论是建国后的第二次思想大解放,其意义堪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大讨论。
宪政内涵编辑
马克思说过,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的扬弃,社会主义应比资本主义创造更广泛、更真实的民主。宪政脱胎于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是现代政治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的基石。社会主义超越资本主义,一是共同富裕,二是公正民主。社会主义宪政就是公正民主的政治,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的民主改革,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民心向背是事业成败的关键,90年前,毛泽东洞察先机,通过推动土地改革解决农民有田耕、有饭吃的问题,从而得到中国最广大农民阶层的支持,共产党因此获得全国政权。历史再一次来到十字路口,放眼世界,只有中国、越南等少数几个共产党政权硕果仅存。以习近平为首的党中央把握先机,打击腐败,推动民主改革,解决共同富裕的发展问题,得到最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中产阶层的支持。
宪政意义编辑
中国要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打破权贵资本对权力的垄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不仅指个人的权力,也指部门的权力、党派的权力。这个笼子就是宪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权力并不会主动跳进笼子里,理念没有建立,则纸上的条文约束不了现实的权力。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在文革中以宪法为武器作自我辩护但仍被打倒的结局就是最有效的例子。社会主义宪政理念的缺乏使得部分领导人,例如薄熙来在主政下重庆时实行违规的“红唱黑打”的运动。社会主义宪政的外在要求,就是制约、消解权贵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只有宪政,既赋予了政府依法治理社会的权力,又保障人民表达诉求的权利,政府的权力和民众的权利形成了一种平衡;只有宪政,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行政权和监察权分开并相互制衡;只有宪政,才能从县乡人民代表和一把手的直选开始,不断扩大直选和普选的范围。社会主义宪政是全民都能够接受的共识,只有宪政才能把权力这只老虎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宪政一是反腐的需要,只有民主直选和公正司法能够遏制体制性腐败;二是共同富裕发展的需要,只有宪政能够打破权贵资本对权力和市场的垄断;三是国际上避免被孤立的需要。横向看,没有一个大国实行**;纵向看,所有实行**的国家其兴也勃其亡也忽。在面对西方的价值观攻击时,从普世价值观讲,社会主义宪政就是制高点,苏共失去了这个制高点后丢失政权,朝鲜则蜕变成了官僚专制主义。
防止颠覆性失误
一元化领导下干部选拔领导说了算,忠心是必须摆在第一位的。然而只要出了一个贪官,一条线或一个面就会全面失守。老鼠选猫,选出来的不管是白猫还是黑猫,肯定都是助纣为虐的奴才。薄案暴露出来的官场主仆关系骇人听闻。在倒卖进口汽车指标中,只要省长一句话,从副省长到副厅长到处长,个个为之奔走,人人涉嫌渎职。现实中无官不贪,无官不腐,连王小石都承认中国在全球清廉指数上排名第78位。股市已经被权贵们玩成了死动物,下一个被玩死的是经济,继续放纵腐败最后崩溃的是政权。反击腐败只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人民监督和专业机构反腐相结合,打一场反腐的人民战争。只有打掉贪官,才能裁汰冗员,并为通过民主选举、公开选拔和量化考核选拔廉洁干部腾出空间。
光靠口号或几篇雄文既不可能凝聚人心更不可能形成团结的基础。执政党首先需要拿出一个诚意,最大的诚意就是立即实行喊了十几年的官员财产公开。官员财产继续不公开是怎么也说不过去的,也难怪网民揪住不放。夯实团结的基础需要行动,目前最迫切需要的是党内民主、群众监督和司法独立。只有行动,才能迫使官员从老爷向公仆角色回归;只有行动,才能打破潜规则垄断;只有行动,才能促进人才从底层向高层流动。社会主义宪政改革需要最高领导人巨大的勇气,因为改革的对象正是至高无上的权力。
宪政之争编辑
宪政之争的本质是民众要争发展权。买官卖官成为普遍现象,权权交易、权色交易猖獗,拳头加枕头打遍天下无敌手。而对普通民众来说,读书无用,苦干无功,报国无门,只有贿赂才是唯一的通行证。宪法第五条已经明确了社会主义宪政的第一条原则,党在法下的原则。党在法下与党的执政地位并不矛盾。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党作为人民的代表依法取得执政地位,但党依然需要人民的监督,人民群众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党进行监督。薄熙来领导的小文革从破坏言论自由开始,大量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书记一句话,公民就可以被法办,甚至被精神病。达豪集中营门上有一句警世名言,如果对禁言不加以制止,那么下一步他们就要灭口。社会主义宪政的第二条原则就是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思想解放,人民群众无法监督权力部门,基本人权也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宪政的第三条原则就是司法独立,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审判,党委和政府不能干预司法,否则就是滥用职权。如何打破兴亡周期律,毛泽东说过只有民主。社会主义宪政的第四条原则就是渐进民主。只有从县、乡人大代表和行政一把手的直选和普选开始,从下往上一步步地推进民主改革,才能消灭腐败痼疾,打破阶层固化,逐步扫除中国三千年封建专制之阴霾。薄熙来的漂亮口号是共同富裕,其手段却是用黑打非法剥夺民营企业家的财富铺就其个人的金光大道。社会主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宪政的第五条原则是公平发展。社会主义需要通过转移支付帮助弱势群体,但不能对民营企业和人民**。社会主义需要的是打破市场垄断,鼓励自由创业,保护知识产权,让各类人才各展其长,这才是共同富裕的真谛。
参考资料
1.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综述  .中国知网.2002-11[引用日期2013-10-30]
2.  秦前红、叶海波:论社会主义宪政  .爱思想.2004-9-29[引用日期2013-10-30]
3.  社会主义宪政研究  .法律图书馆.2008-10[引用日期2013-10-30]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34
而宪政社会主义派大佬江平及其弟子激进宪政派代表贺卫方,都曾坦言得到过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援助。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0

论社会主义宪政(秦前红、叶海波)
秦前红
【学科分类】中国宪法
【摘要】宪政发源于西方的事实,使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宪政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贡献,但可以与社会主义兼容。宪政追求一个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权力的限制和自由的保护。但二者在防止国家权力侵犯个人自由的制度设计上存在本质区别。要建设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建立一套违宪审查机制,同时还要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关键词】社会主义 宪政 民主 社会主义宪政
【写作年份】2003年

【正文】
     论社会主义宪政

   秦前红*叶海波>


  在人文社科话语体系中,宪政指涉的是一种关于国家权力良性运作的政治思想、状态或者过程,追求一些崇高的价值。我们在研究这一课题时,面临二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是宪政发源于西方,——因此只要我们用宪政这一话语来讨论问题,就无法回避西方学者对这一术语的认知和研究成果;二是研究这一课题的目的是为中国宪政建设——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宪政——提供理论支持。因此在当下的语境中讨论宪政,我们必然面临这样一些问题:“社会主义与宪政是否兼容?”“宪政的普适性价值何在?”“究竟什幺是社会主义宪政?”“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一、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

  在中国的历史上,宪政曾被视为西方的腐朽产物而受到敌视和排斥。这固然与当时的政治环境和人们的线性思维方式有很大关系,但却引出两个问题让我们思考:发源于西方的宪政是否能同样适用于东方的中国?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宪政是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从逻辑上讲,研究社会主义宪政首先面对的就是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我国学者对宪政的研究密度反映了他们对这两个问题的态度,但这样的疑问依旧存在,不容回避。事实上,从法律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学者对社会主义与宪政的兼容性这一问题看法不一。就法律的本源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认识模式。一种认为法律是制定的,人们可以根据时代需要、流行的道德、政治理论和对公共政策直觉的感悟,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法律来引导社会发展;另一种则认为法律是发现的,只能扎根于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之中。在我们国家这两种观点表现为移植论和本土论之间的论争。移植论者认为后发达国家可以学习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来加速本国法律的发展。如何勤华教授最近撰文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是“世界法律发展的一个基本历史现象”,“没有一百年来对外国法律的移植,也就没有近代中国法”。法律本土论者向来就不少。如孟德斯鸠就曾说过,“为某一国人民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 自孟氏以来,西方出现了一种“镜子”理论,认为法律的每一方面均是由经济和社会所铸就,深深扎根于各个特定的社会。故法律移植实属困难,或者根本不可能。在我们国家,朱苏力被视为这一观点的主要倡导者。在《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一书中,苏力先生指出:“关于法律移植,我确实认为法律移植不大可能”。

  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似乎证明了法律移植论的主张。自从近代宪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以来,各国就纷纷模仿。各国宪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区别很大,但几乎都具有如下的特征: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主要规定国家的根本组织,内容划为三块,一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国家最重要机关的组织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三是宪法的修改。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具有极强地域性的西方宪法的观念和形式覆盖了全世界。西方宪政虽具独特性,但许多经验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对法治和宪政的不同需求。因此,尽管现代社会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效率导向的市场经济,非人格化的官僚管理体制,奉行利益导向的形式理性价值观念,就必将选择法治和宪政。在我们看来,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极强的内在关联,可以说没有成功的宪政建设,就不会有社会主义,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能建立以实质正义为价值导向的宪政。

  (一)宪政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的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或者理想,还是一种制度或者运动形态,都体现人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更高阶段。宪政则是人类在千百次试错和纠错之后所创造的文明中的少数几颗璀璨明珠之一。从国家权力行使入手并试图让人类在国家权力的关照之下一步步走向全面解放,正是宪政存在的现实意义。显然,这构成了以解放人类为终极目标的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其重要特征之一。从社会主义中国所处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现实来看,宪政也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必要条件。

  首先,只有建设宪政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追求。宪政最根本的价值追求是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下文将详细论述这一问题),社会主义同样十分关注人权的实现和保障。从人权产生的目的来看,人们对人权的推崇,实际上是对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权的保障等权利的渴求。历史上的一切进步运动,都致力于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都充分享有各种权利,建立一个“由全体社会成员组成的共同联合体……使全体社会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人权的内容看,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革命者反对政治权力对公民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恣意剥夺,追求自由、平等和财产权,也是社会主义运动者的目标。在本质上,社会主义与以往的一切进步运动一样,以实现和保障人权为价值追求,其区别只在于社会主义从经济基础入手,找到了使这一梦想成为现实的路径。

  尽管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国家产生和存在的目的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但客观条件决定了在社会主义阶段全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力,必须存在权力所有者和权力行使者的分离。从人性的角度看,如果少数权力行使者具有崇高的道德品行,时刻牢记为公民服务的宗旨,那幺就不必担心他们滥用职权,对他们的限制就成为多余。但从古今中外的历史和现实来看,这种哲学王的幻想只有破灭的命运。在资产阶级思想家的眼中,人性是邪恶的。这从诸多学者的论述中就可以见得。社会主义学者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认为人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在总体上表现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以及社会属性内部的冲突,构成了人性的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前者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有序化之间的矛盾,后者表现为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冲突。人性在其外在冲突和内在冲突的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人性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根本利益不一致的可能,这对于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的人来说都是如此。 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也会出现权力运行不符合权力所有者意志和授权目的,甚至反过来侵犯权力所有者权利的事实。宪政作为防止这一现象出现的成功政治实践,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选择。

  其次,宪政是标识社会主义特征,建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一环。政治文明这一概念,马克思在论述执行权力、集权制和等级制时曾提到,但并未详细论述。《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认为,政治文明是由国家构成的社会活动的产物,一般表现为人们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关于民主、自由、和平、解放的实现程度。政治文明的内容包括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民主制度等多方面。政治、法律、民主制度三者彼此联系,互相沟通,协调发展,构成了政治文明的统一体。中国在19世纪中叶已经步入现代化的历史轨道,在随后的历史中,我们不断地变奏着这一主题,政治文明的转型则是其核心内容。政治文明作为政治、法律和民主制度等的综合体,其核心因素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的政治文明史显示,始终困扰人们难以回答和解决的难题在于,政治文明在不断推进的历程中始终表现为“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政治统治关系,社会不平等、不公正对社会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少数社会成员对于多数社会成员的权力控制形式。所以,尽管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更迭依次表现的是更高的政治文明层次,但政治文明的性质却没有出现由于政治文明演进中的量的积累所最终导致的质的变化”。

  显然,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超越以往任何政治文明的一次质的变化。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的政治文明,无论从内容还是类型上讲,都具有超越以往任何历史类型的实质区别,是一种新型的政治文明,她要抛弃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建立一种平等公正的价值主导格局。当现代化被确定为我国的奋斗目标,特别是现代化建设扩展到政治的、法律的和文化的层面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便处于排头兵的地位。要在社会主义国家实现新型的政治文明,必须使国家权力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运行,宪政正是这样一种制度选择。宪政作为防止国家权力的行使违背人民的意志,追求少数人利益的一种政治构架和实践,能够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当然评价指标。社会主义宪政体现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价值内核,是中国政治文明转型建设获至成功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标志。

  复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资本主义处于共同的历史阶段和时代环境,决定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建设宪政。根据经典马克思主义的预测,资本主义后的共产主义分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我们所谓的社会主义阶段)和共产主义阶段。但在落后的国家如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则必须经历一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十五大报告的论述,这一阶段“不是泛指所有的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要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我国正处于这样的阶段。“从历史的长河来看,资本主义发展的最终前途是进入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顺利发展的下一站也是马克思描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社会。”这表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资本主义是共时态的社会发展阶段,都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间的过渡社会形态。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处于共同的历史阶段,面临着共同的时代背景,肩负着发展生产力的历史重任。“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建设与资本主义建设的区别,仅在于建设的方向、道路和领导力量方面,而不表现在建设的具体任务或内容上。”

   资本主义国家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历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18世纪的英国是发达国家,而法国则是发展中国家,这种差距产生的根源在于二者制度上的差别。当时在英法都存在资本主义,但英国在1688年以后就形成了宪政制度,法国则处于专制统治之下。这种制度上的差异,使英国的资本主义是“好资本主义”,即自由市场是以政治上没有垄断为基础。当时的英国建立了一种共和宪政制度,存在分权制衡,这种制度限制了当权者的机会主义。而在大革命以前,法国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坏资本主义”,经济上有自由,但政治上是人治,是一种垄断政治。政治垄断使机会主义盛行,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质次价高,还与商人勾结获得大量垄断利润,产生的收入分配既无效率又不公平,限制了市场的容量,有害于经济发展。只有在宪政制度下,垄断政治和政府的机会主义才会消除,分配才会尽可能公平,进而增强民众的购买力促进经济发展。美国经济发展后来居上,也证明了这一点。尽管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从本质上讲能够更好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我们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正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扩大经济自由,会面临种种实践困难。因此,我们应该吸取英美法的历史经验,积极利用宪政这一文明财富,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追赶民主、文明的时代潮流,促使社会主义顺利地迈向共产主义。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2
最后,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政建设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意味着在一个具有两千余年封建传统的地域上建立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中国长期的超稳定的封建统治,形成了一套封建官僚政治。“人治是官僚政治固有的基本特征或规律。在官僚政治下吏治好坏全系于官僚一身,甚至国家安危、民族兴亡、人民枯荣,最后要看帝王及一小撮大臣的忠奸智愚而定,人民则对之无可奈何。”所以在封建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一治一乱似成定律。在这样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面临着传统的种种阻力,其中之一就是如何跳出传统的周期率问题。记得1945年在延安时,黄炎培问毛泽东,中共能否跳出“其兴也渤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毛泽东满怀信心地对他说,我们找到了能够跳出这一周期率的办法,那就是民主。所谓跳出周期率,是指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腐化导致国家分裂动乱。为此,从建国到现在,中国共产党都在摸索如何使国家权力执掌者遵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的宗旨。在毛泽东时代,整党整风、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外群众和民主党派人士监督等种种措施多管齐下;邓小平则在确立经济建设为中心后,强调民主法制建设。半个世纪以来,我们摒弃了运动式的整党整风、三反五反和文化大革命,逐步走上诉求制度和法律的道路。从总体上讲,尽管我们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控制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并没有将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控制在最低程度。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宪政建设在目前是相对较好的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尝试。对于有着悠久权力本位传统的社会主义中国来讲,宪政不失为真正跳出“周期率”的就近良策。

(二)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建立实质宪政

  宪政与宪法关系密切,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宪法与法治也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人类历史上,法治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原则和制度要求,但主要体现为一种价值追求。宪法作为体现和塑造一国客观价值秩序的首要文件,引导着一国法治的主要价值追求。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于坚持法的权威至上。在现代国家中,宪法统帅着一国的法律体系,如果放任宪法被践踏而得不到遵守,法的统治将沦为空谈。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法治首先是宪治,宪政是法治的必然结果。一个国家奉行什幺样的法治理念,践行什幺样的法治模式,就有什幺样的宪政实践。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法治在古希腊和中国的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理论及制度安排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前后的事情。现代法治是人类告别前现代社会迈向现代化过程中的产物,以“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作为哲学基础,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多元价值密切相关联”,是现代西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模式,并为非西方国家所效仿。尽管西方各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有所区别,但现代法治产生的西方背景以及构成这一背景的文化、历史、经济和政治的相似性,使之呈现出一种整体性和阶段性特征,经历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历史演变。我国学者高鸿钧在《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一文中的研究显示,形式法治是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首先提出来,戴雪是始作俑者,而法律实证主义则为之提供了理论支持,其后的学者如拉兹、哈耶克、富勒和芬尼斯的有关论述强化了形式法治的特征。从总体上讲,尽管思想家的观点在细节上极具智能,但总体含义基本一致。形式法治作为西方法治的第一站,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理论上的缺陷十分明显,并受到实践的强力挑战。、在20世纪初期,实质法治在学者对形式法治的一片讨伐声中登堂入室,其始点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和1918年苏俄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实质法治是对形式法治造成的社会贫富不均、失序冲击秩序的挑战的回应。自此以后,现代法治的理论和实践在内容和价值上发生了根本变化,1959年的《德里宣言》是个明显的标志。这种变化随之波及民法、刑法等领域。我们同样可以在马克斯·韦伯、纽曼、莫尔、沃克,特别是罗尔斯、德沃金等学者的论着中找到实质法治的思想渊源。与形式法治相比,实质法治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正义、道德来衡量和检测法律,要求法律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从制度安排上来弥补形式法治所造成的不平等。

  宪政主要关注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害,并通过一序列制度构架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将这一价值追求诉诸于法律的统治,宪法则担当起总体制度构架的重任,如1787年美国宪法通篇只规定国家权力。自法治在西方国家确立以来,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实践维度的宪政便同时出现,法治建设的历程也是宪政建设的历史。与法治的历史流变相关,宪政也经历了从追求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的阶段性变化。但我们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在时序上,形式法治是西方法治的第一站,随着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转向垄断经济,法律工具导向的形式法治转向了价值导向的实质法治。但是,实质法治并没有代替形式法治,形式法治还是法治的主体,实质法治只是在形式法治的框架内对之加以补充和修正。“在现代民族国家,只要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科层制的官僚政治和工具理性的价值观占据主导地位,形式法治就会继续成为主导型法治形式,实质法治只能处于一种补偏救弊的地位。”同样,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形式宪政在当代民族国家居于主导地位,而建立一个完全的实质宪政尚待时日。在我们看来,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建立实质宪政。

  事实上,经典马克思主义作家很早就看到了形式宪政的局限和弊端,他们从现代化的高度剖析了形式宪政的弊端,为社会主义超越形式宪政建立实质宪政开出了一副革命性的良方妙药。马克思认为,作为现代化进程一部分的形式宪政有其光辉的一面。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给予资产阶级高度的赞扬:“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资产阶级在他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他无情的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首长的行行色色的封建羁绊。”但马克思认为现代性并非是和谐的整体,矛盾、二律背反贯穿其中。“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具有成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渡的疲劳。新发现的财富的源泉,由于某种奇怪的、不可思议的魔力而变成贫穷的根源……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转向的根本动因在于经济的发展。前者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后者则以社会市场经济为支撑。当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加强对社会和经济的干预,社会市场经济一统天下时,实质宪政却并没有随之取代形式宪政,其根源就在于私有制。卢梭在论述不平等的起源时就揭露出不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出现的唯一基础上;他认为私有制的出现是一种灾祸。马克思同样认为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经济根底,因此他号召说:“哲学家只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重要的在于改变世界”,认为只有建立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为实质宪政的实现创造经济和政治上的条件。

  社会主义实践也证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为实质宪政的实现提供先决条件。这首先表现在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为经济上的平等提供了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劳动者是生产条件(既包括他所耕种的土地,也包括他用来劳动的工具)的非所有者”,“所有权表现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表现为劳动者不能占有他自己的产品”,这种状况仅仅“是法律上的合理存在,而不是经济上的合理存在”。这种“法律上的合理存在”必将导致形式宪政的出现,而作为经济上的不合理存在,则必然阻止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化。社会主义制度超越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狭隘性,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如果土地所有权归人民所有,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基础,使劳动条件变成一个独立于工人之外并同工人相对立的力量的基础,就不再存在了。”这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将使资产阶级失去剥削的工具,为经济上的平等创造条件,进而为形式宪政向实质宪政的转变扫清了障碍

  另外,社会主义将建立一种全新的民主制度,使人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体现。从奴隶社会始,国家权力经历了从所有权与行使权合一到逐渐分离、国家权力所有者从单个主体到多数主体乃至属于全体国民的演变,在这一演变过程中,国家权力同时向社会成员权利转化和回归,几乎所有的现代国家都在宪法中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公民享有种种政治权利。在现代国家,要保证主权属于人民,只能建立某种形式的代议制。所以列宁说:“没有代表机构,我们不可能想象什幺是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全新的民主,充分地阐释了人民主权的真实含义。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发展前途是“专政的对象日益减少,民主的主体日益增多。这种发展趋势的最终结果总有一天是专政对象完全消逝,全体国民都成为民主的主体”。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正是这一新型民主的体现,而且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基本的形式。民主主体范围的扩充,使人们可以参与协商形成作为共识的法律,所有的人都成为自己的立法者,在法律中体现自己的意志。正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言:“惟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显然当人民为自己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得到实施时,一种体现实质正义的宪政就会出现。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42
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43
因为有无声这样的五毛党的鼓吹代言,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3
二、宪政的普适性价值

  人类发展到近现代,西方社会的经济发展一枝独秀,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人们惊叹西方的繁荣时,更为其精密有序的政治秩序所折服。面对西方现代化的诱惑,反观本国的积弱积贫,我们坚信走宪政之路,是社会发展使然。将滥殇于西半球并具有极强地域性的宪政视为社会发展必经之路,其预设的一个理论前提是宪政具有普适性,它所追求的价值,不仅适用于西方,而且应为所有的国家所追求。我们研究宪政这一主题,应该首先明确宪政自身的价值追求。宪政发端于西方,厘析宪政体现的价值追求,自然无法拒绝西方语境下的宪政含义指涉。

  在经历过中世纪极端专制和残酷的统治后,创立一套使公民免受政府侵犯的政治制度是人们的最高政治追求。在传统上,西方宪政思想的突出主题是要设计一些政治制度来限制政府权力的行使。古典宪政思想传统上关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社会成员彼此不受侵犯,同时将政府侵犯其公民的机会降至最小。在现代政治学和宪政理论中,学者在论述宪政时,关注的依旧是有限政府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美国华盛顿大学教授丹·莱夫认为,“宪政意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宪政的出现是与约束国家及其官员相关。”斯蒂·M·格里芬则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思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香港大学法律系教授雅施·盖伊(Yash Ghai)理解的宪政制度是“政府和立法的权力由宪法界定和限制,宪法享有基本法的地位以及拥有通过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来实施这些限制的权威,这种司法审查可以经由任何感到其受到了法律或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当事人的请求而开始。”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则认为,“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和赞同)。”

  西方学者对宪政的这一认识,来源于他们的自然法思想。在古典自然法学者眼中,在前政治社会时期,人们享有天赋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这一社会有其致命的缺陷,没有一套明文规定的法律为大家所接受,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裁判一切争执的公正法官,也没有强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于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只得“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恐惧和危险的状况”,相约进入政治社会。人们放弃一个自由的社会并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政治权力,只是为了形成一个自由而和平的生活状态,“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权而制定法律,以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的侵害的权利”。自然权利的让渡,通过人们之间的契约行动来实现,宪法就是这一契约的书面形式。政府在行使政治权力时必须按宪法行动,“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洛克在强调政府必须按宪法行动的同时,也注意到权力分立对防止政治权力侵犯个人权利的重要意义。它的这一分权思想最终由孟德斯鸠加以系统化和理论化。在孟德斯鸠看来,只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并由不同的机关行使,才能逃脱专制的危险。“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统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在自然法的眼域中,限制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权利是政治社会的存在之基。深受自然法影响的17**法国《人权宣言》因此宣告:“凡权力未获保障分权未确立的国家,就没有宪法。”自此之后,西方国家宪法以分权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当国家政治生活完全按宪法这一契约来运行时,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就是宪政。宪政作为宪法实施后的一种状态,与自然法保障人权的价值追求一脉相通。

  近年来,宪政建设成为我国学者广为关注的热点。学界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强势关注,学者纷纷着书立说,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来研究宪政,观点有七种之多,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又有三种。一是侧重从民主的角度界定宪政。早在1940年毛泽东便指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该观点对学界影响很大。如张庆福研究员就认为“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和发展这种民主事实。宪政就是由宪法确认和规范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施。”二是从民主、法治和人权三方面来阐述宪政。李步云在《宪法比较研究》一书中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及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它包含民主、人权和法治三个要素,宪政是一个立宪、行宪、护宪、修宪以及根据时代要求与宪政实践要求进一步发展宪法的动态的实现过程。”三是从权力制约、权利保障的角度来阐述宪政。与大多学者将民主与宪政紧密相连不同,这一观点跳出“宪政就是民主”的思维模式,从宪政的特殊功能入手来界定宪政。如仇加冕认为“宪政和法治是为克服人治的弊端而建立起来的,宪政的要义是国家的合法权力最终来自人民的同意,权力最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通过限制权力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宪政要求建立权力分立和制约机制,宪政要求法治同时具备形式和价值的合理性。”

  我们认为,在探讨宪政的价值追求时,不应忽视西方宪政历史为我们提供的分析材料。宪政发源和繁荣于西方,我们无法拒绝西方语境下宪政的价值追求,否则我们只会落入晚清宪政运动的臼巢。近代中国的宪政运动,始于中国的危机之时,在“传统和现代的冲突下展开,是一种‘刺激-反映’式的产物,宪政只是救国的工具。”由于对民族危亡的理智和情感的双重关注,人们最关心的是国家的强盛,“他们把西方宪政本身所提供的那些价值放在一边,最感兴趣的是:宪政能为国家富强做些什幺?”特殊的历史任务和人们认识宪政的思维方式消解了宪政本身的价值,西方宪政自传入中国,就基本上只具有形式上的完美。这直接导致了近代宪政运动的失败。故此,我们不赞成脱离权力限制和权利保障来谈论宪政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4


另外我们认为也不宜将民主随意地放在宪政的名目下。尽管民主与宪政相互关联,其理念精神、制度框架及运作程序过程也能够互相支持,但是从概念上讲,民主与宪政相互之间并无逻辑上的种属关系。事实上,“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重大的差异,民主涉及的是权力的归属,宪政涉及的是对权力的限制”。民主的核心要素是“代表”、“责任”和“公民参与”,民主理论认为承认和保护个人尊严和自治的最有效方法是让人民通过选举他们自己的代表来管理他们自己。民主还可以从三个层面上来解释:在意识形态上,人民被假定为政府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是宪法和法律合法性的基础,民主是一“合法性”概念。在制度层面上,民主是一套创设的制度,如投票制、代议制。在价值层面上,民主被表述为“对民负责”,所以民主政治有时被称为责任政治。民主理论与宪政理论的差别是认识上的,也是实际的。民主认为人民比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才能和品德,而且人们不会选择一个专制者来统治自己。而宪政则对人性持不信任态度,认为权力行使者会滥用权力。麦迪逊曾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政府的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汉弥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应假定每个人都是会拆烂污的瘪三,他每一个行为,除了私利,别无目的。” 沃尔特·莫菲总结民主与宪政的区别时说:民主理论家坚持认为,确定明确界限的工作是很专断的,会受到自我利益的强烈影响。因此,最好不要将这个工作交给公共哲学家去做原则的判断,而是要交给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去作调整,因为经选举产生的官员与公民有密切的联系,并且有能力去讨价还价和做出妥协,而宪政理论家相信,在涉及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应该取胜的是理性观点的质量而不是选票的数量;在有争议的时候,必须通过与漂移不定的公众态度脱离的机构来运作。总之,“如果把民主理解为是建立在‘一人一票’原则上的简单的多数决定规则(majority rule);那幺,宪政就是对多数派决策的一些限制,具体说来,是那种某种意义上的自我施加的限制。”民主和宪政虽无清晰的界限,但各自的价值追求是可以分辨的,要求建构不同的制度框架和运作规则来实现这些价值。我们认为,宪政与民主应该加以区分,宪政具备一个最低限度的普适性和绝对性价值,即是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

  三、社会主义宪政的内涵

   “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在学界早有出现,并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设宪政”,主要探讨的是宪政建设面临一个什么样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具体讲来就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建设宪政。通用的宪法教科书中专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节,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探讨建设社会主义宪政的条件。根据江泽民在十五大的报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摆脱“不发达状态,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阶段”,是一个从“农业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主要依靠手工劳动”、“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有很大比重”、“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有很大比重,科技教育文化落后”、“贫困人口占有很大比重,人民生活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文化很不平衡”转变为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和其它方面的体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过程。故此,在中国建设宪政,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宪政。

  社会主义宪政的另一种用法是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的角度来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含义。如张庆福研究员认为社会主义宪政是与资本主义宪政并列的世界上的两种宪政之一。两种宪政相互联系,但二者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维护的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形式与内容是否吻合等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关于社会主义宪政是否具有阶级性,认识不一。但学界达成的一个共识是: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宪政,自然是建设社会主义宪政。那幺社会主义宪政是什幺呢?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相对落后,社会主义宪政内涵的探讨只能是一种应然性研究。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宪政与资本主义宪政一样,同样追求宪政的最根本的价值,即用宪法来划分和限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的自由,但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属于不同的宪政类型。资本主义社会建立的是一种形式宪政,社会主义国家则要在形式宪政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实质宪政。

  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是宪政发展的两个阶段。二者的分期点,恰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面世的时候,也是西方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时期。这种时间上的耦合,为我们厘析形式宪政和实质宪政、社会主义宪政和资本主义宪政的区别提供了线索。宪政的价值追求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在现代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所有权与行使权相互分离。所有权属于人民,行使权为少数官僚阶层掌握。宪政具有双重的价值目标:一是让国家权力真正为民服务,实现权力为人民所有的价值预设;二是防止少数国家权力行使者专权滥用,谋取个人私利。总的来讲就是要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和非法侵犯。合法侵犯是指一个集团以国家的名义并以法律所保障的手段合法地占有另一个集团的自由领地,是一个整体对另一个整体的侵犯。当国家权力被宣布为人民所有但实质上却以国家的名义为少数人牟利时,合法侵犯就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非法侵犯则指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体违法滥用国家权力来谋求私利,侵害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形式宪政与实质宪政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在试图消除非法侵犯的宪政建设过程中却精心呵护合法侵犯,只追求一种形式上的公正,而后者则不但要消除非法侵犯,更要消灭合法侵犯,实现实质上的公正。这也正是资本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宪政的区别所在。

  (一)资本主义宪政只是一种形式宪政,它公开维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

  资本主义社会从封建社会中脱胎而来,“同中世纪制度比较起来,在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但资产阶级建立的是一种反对封建专权,崇尚法律上平等的形式宪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最根本的特征。形式宪政的完善并不能掩盖资本主义宪政的局限。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单的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平等。”

  事实上,资本主义国家自建立之日起,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从根本上讲,它排斥实质宪政,要精心保护的正是合法侵犯。我们要理解这一点,必须深入分析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的性质。资产阶级革命的起因是他们创造了国民财富的绝大部分,却对政治权力无染指的机会。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谈到,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要想取得政治统治,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同时,“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所以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就迫不及待地设计一套国家权力体系并制定各种法律来维护自己在经济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那套法律体系,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马克思讽刺说:“对于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身就是资产阶级创造的,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条文对他不方便,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用来保护他的利益的,而主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的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他的社会地位的最可靠的支柱。”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揭露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说:“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宣布主权在民,要建立一个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但正如列宁所言,不受限制的政府如果不给有产阶级种种特权和优待,就不能管理这样一个大国,资产阶级“政府并不是凌驾于阶级之上的,而是维护一个阶级来反对另一个阶级的,维护有产阶级来反对穷人的阶级,维护资本家来反对工人。”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45
而贺卫方与福特基金会的关系颇为微妙:曾为福特基金会与中南政法学院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作举办的湖北省地方法官培训班协调人:“福特基金会提供资助。我当时作为这个项目的协调人,在武汉协调。我就给来的客人介绍说应该怎么讲,他们的背景是怎样的,也帮助这些法官能够参与到这个活动之中。当时还有一张跟Friedman教授的合影,觉得很荣光。” ……详细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5
资产阶级追求并自诩为最先进的民主和自由,同样具有极强的阶级性。列宁说:“只要看看现代国家的根本法,看看这些国家的管理制度,看看集会自由或出版自由,看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那就可以看到任何一个正直的觉悟的工人都很熟悉的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任何一个国家,即使是最民主的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想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并结合社会现实总结说:资本主义社会,“不管怎样民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是资本家用来控制工人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机器。至于普选权、立宪会议和议会,那不过是形式,不过是一种空头支票,丝毫不能改变事情的实质。”“在任何一个文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都没有‘一般民主’,而只有资产阶级的民主。”

  总之,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的法律及其民主宪政制度安身立命的根据在于它们能够满足甚至放纵资本的增值欲望。资本主义在本质上只能是以维护资产者权利为价值追求。资产阶级设计的宪政模式,只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的这一本质的前提下的一种自我调适,必然追求在形式上的整齐划一,讲求一种形式理性。这一点决定资本主义宪政只能是一种形式宪政。

  (二)社会主义宪政是一种实质宪政,它不但要防范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合法侵犯

  尽管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法学家就针对形式宪政的局限提出实质宪政的主张,试图救治形式宪政的弊端,但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质宪政才能实现。可以说,社会主义宪政是从更高制度层面超越资本主义宪政的一次革命。原因在于无论是作为一种思想、制度还是一种运动,社会主义与以往的思想、制度和运动存在质的区别。哈罗德·J·伯尔曼曾说:“每次革命都可以这样看待:与其说它造成了破坏,不如说它促成了转变。每种革命都不得不与过去妥协,但它也成功的产生一种新法律,这种新法律体现革命为之奋斗的许多主要目标。” 社会主义所制定的新法律,要体现的正是实现实质公正,从根本上消除合法侵犯,建立实质宪政这样一个梦想。社会主义的这种价值追求,可以从社会主义国家的使命和社会主义民主、自由的特性中窥见一斑。

  在社会主义阶段,国家依旧存在。“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的这一论断,“包含着对国家的承认——直到胜利了的社会主义转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为止。”但是,国家从一开始就处于被仇恨的处境,其继续存在的合理性,一方面是生产力的因素,另一方面是它能够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价值服务。巴黎公社革命是人类试图建立一种全新制度的尝试。马克思评价说:巴黎公社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个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及其本身而进行的革命。”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不再为某一个阶级服务,而是人类社会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工具,当这一夙愿得以实现时,国家就趋于灭亡。“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的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按新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那时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社会主义要实现自由,首先要“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使每个人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和服务对象而不是它的奴隶。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权力的来源不是议会预先讨论通过的法律,而是自下面地方上人民群众的直接创举,用流行的话说,就是直接的‘夺取’。”这从源头上保证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因而在这个时期,“国家就不可避免的应当是新型的民主(对无产阶级和一般穷人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国家。”在这里,民主第一次为群众为劳动者服务,不再是富人的民主。“人民这个大多数享有民主,对人民的剥削者、压迫者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除在民主之外,——这就是民主在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时改变了的形态。”

  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简明概括,对于我们理解社会主义宪政颇有启示。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简短的五句话,从充分和必要条件两个方面揭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是一切新生社会和制度所共有的特征。无论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在其新生时代都能很好的发展生产力,也正因为他们解放了生产力,才得以取代旧社会。社会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后的一个新生社会形态,必须能够比资本主义更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才能成为历史潮流。所以生产力条件只是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是社会主义所具有的与以往任何社会根本不同之处。前社会主义社会(原始社会除外)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社会主义坚决反对人对人的剥削。但是公平条件只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它社会的必要条件。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我们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结果造成普遍的社会贫穷。正如邓小平所言,“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生产力条件和社会公平条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区别于其它社会的充要条件,“共同富裕”是对这两个条件的高度概括。“富裕”必然要求“发展生产力,解放生产力”,“共同”富裕则要求“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所以,“共同富裕”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个特权社会,她反对任何阶级特权,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不会被设计来维护某一阶级的特殊利益。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本质决定社会主义宪政不保护任何阶级的特权,是“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共同的宪政,而不是专属于某一或某几个阶级。”

  (三)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

  尽管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面对实质宪政和合法侵犯时态度迥异,但两者在对待非法侵犯方面没有什幺本质区别,形式宪政是社会主义宪政的应有之义。在新的社会形态确立后,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国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即如何防止国家权力行使者不滥用职权。在西方,对国家权力行使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宪政实践历史悠久,成果丰硕。这一价值通过权力分立、独立的司法和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实现。这些制度性要素和他们的宪政理念共同促生了西方的形式宪政。就目前的宪政实践来看,西方国家关于形式宪政建设的种种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尽管社会主义国家在限制国家权力违法行使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方面比资本主义国家稍逊一筹,但显然,这是社会主义宪政价值追求的应有之义。邓小平在反思建国以来的历史时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主持制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宣布要走法治之路,“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为重要的是邓小平根据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实践,将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概括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于这种共识,“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成为新时期的治国方略。所有这些都表明,坚持法的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稳定性和普遍性,实现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并不与社会主义的本质相冲突,恰恰是我们应该向西方国家学习的地方。

   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治的结果是宪政的实施。大多数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必须具备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宪法自身等四方面条件。与四条件说不同的是有学者从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入手,认为在我国建设宪政,“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从“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健全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入手,保障宪法的全面实施。四条件说留下的一点疑问是,四个条件的归纳是以西方宪政既成的事实为依据,但这四个方面恰是西方宪政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先将宪政分解为几个部分再将几个部分综合成整体的方法,没有跳出宪政的范围,只是就宪政论宪政,实质是在说“宪政建设的条件是建设宪政”。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宪政的建设,应该从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建立合宪性审查体制,防止非法侵犯以及提高民众宪法意识等三方面来着手。

  (一)保证宪法的正当性,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合法侵犯

  消除国家权力的合法侵犯,就是要让国家权力为所有的公民服务,而不是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这要求保证宪法的正当性。宪法与宪政关系密切,宪政是宪法实施的结果。但宪政与宪法并不具有必然的对应关系。在法西斯统治时期,德意等国都有宪法,但人民权利毫无保障,很难说那时的德国和意大利有宪政。事实上,“只有具有正当性的宪法才能真正地与宪政产生具有逻辑上固定性的线性联系”。宪法的正当性来源于内容的民主化和宪法制定权的人民享有。现代宪法,从理念上讲,是人民授予国家权力的委托书,宪法是这一授权行为的书面凭证。宪法制定权是一种创造权力的权力,只有这种创造权才能在授权时通过宪法来充分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因此,从宪法制定的过程来讲,唯有人民的充分参与、民主程序的设计,才能保证宪法来源上的正当性。除了在宪法制定主体上必须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制宪权外,确切地在宪法中表达人民的价值追求是保证宪法正当性的核心要求。

   现行宪法是我国历史上最好的宪法,但在宪法修改时民众参与不足也是事实。像54宪法在起草和通过时那样,全民大讨论,应该做到。除了要解决我国宪法来源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外,增强宪法内容的民主化也是一个亟待讨论的议题。我们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建设的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最高价值追求是“共同富裕”。“建设一个共同富裕的国家”应该成为为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部分和总纲部分都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言词,但多是从阶级关系的角度加以规定,如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表现出很强的阶级性和阶段性,应该在总纲部分第一条中明文规定“建设一个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国家”,比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最基本的价值追求,以统率塑造“客观价值秩序”的宪法的所有内容。一国宪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构成该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宪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研究颇丰。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应该说,“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原则。这一价值原则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和时代任务。由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第一章第三条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我国颁布的正式法律和官方对宪法基本原则的解说,是“共同富裕”这一总原则的具体化。除了坚持共同富裕的核心价值原则外,对于主权属于人民、基本人权保护、权力制约、法治等普适性价值,亦应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明示。其理由自无须赘言。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6


  (二)建立健全的违宪审查机制,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消除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

   有了科学完备的宪法,并不一定会实现宪政。当国家权力不按既定的宪法秩序行使时,就会出现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非法侵犯。宪政的实现,仰赖于对一切违宪行为的追究和宪法秩序的守护。世界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有普通法院行使审查权的“司法审查”模式,也有特设专门机关的“专门审查”模式,还有议会自行审查的体例。但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则呈现“违宪审查活动从自发到自觉以至制度全面理性化,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监督组织专门化,违宪审查方式从多重混合模式趋近于司法纠纷程序化”的规律和发展趋势。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尊重护宪的发展规律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合适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也有若干条文关涉宪法的实施监督,但这一体制具有两大体制上的缺陷,一是宪法实施监督主体分散,缺乏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二是违宪审查的程序规定模糊。显然现行这一违宪审查体制不符合审查主体专门化、活动程序化的发展规律。从实际情况来看,全国违宪活动并不少,但至今尚无明确的违宪审查的判例,故而宪法仍停留在纸上。要扭转这一局面,改革现行违宪审查的制度安排应提上议事日程。学界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关于采用何种违宪审查模式这一问题,已经形成了如下几种观点: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与常委会平行;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一权力;四是由全国人大下设的与其常委会平等的宪法委会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行此权;五是先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再寻机修宪建立宪法法院。鉴于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宪政体制和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以为,在全国人大下设立与其常委会平行的宪法监督委员会统一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模式较妥。人民代表大会居于国家权力中心的政治体制,有其理论根基和实践经验,必须坚持这一制度。任何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若导致对人民代表大会权威的削弱和怀疑,都会引起理论上和体制上的强烈震动,只会延缓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有效运作将使违宪审查权的机构载体成为一国的政治焦点,将这一焦点置于本来就作为全国政治核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消除两个政治中心的存在带来的冲突,降低社会成本,也容易为执政党和其它政治势力接受。

   除了违宪审查主体的专门化外,还要完善的是违宪审查的程序保障。在普通法院审查的美国模式下,违宪审查依照普通法程序进行,而奥地利模式下的国家则对违宪程序作了十分周详的规定,宪法法院几乎都是依照法定程序条款来审查宪法争议。如果我们由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完全可以制定一部《宪法监督法》,如有些国家制定《宪法法院法》一样来对有关事宜作一制度安排

  (三)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政信仰,为宪政建设提供文化支持。

  一个显性的事实是,在许多国家,有完善的宪法,也为违宪行为预备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宪政建设却差强人意。个中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宪政信仰的缺乏,使制度缺少文化思想支持则是一个决定性的原因。我们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该极力培养公民的宪政意识。

  公民的宪政信仰决定宪法的正义性和权威性,也是违宪审查制度有效运作所必须的底蕴。宪政的实现,要以一部良好的宪法为前提。良好的宪法,也就是符合正义的宪法。一部宪法要具有正义性,首当其冲的是在内容上反映符合时代潮流的正义观。无论是代议机关还是全民公决通过的宪法,宪法都是由少数人起草的,表达的价值观多少带有少数人的主观性。美国宪法历经两百余年,为美国的繁荣富强奠定了坚持的基础,但在制定美国宪法时,立宪者的价值冲突十分激烈,也并不是每个美国公民一开始就认同宪法所标示的价值。为了让美国宪法顺利通过,汉弥尔顿、杰伊和杰弗逊三人不断发表文章说服民众,这些文章集结成现在的《联邦党人文集》。美国宪法由各州全部通过历时还是长达二年有余。但二百余年后,美国宪法成了人们心中的圣经,是世界上刚性最强的宪法。
违宪审查能够有效的维护宪法价值秩序,但违宪行为能否受到制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对违宪行为的关注。比方在我们国家,违宪活动层出不穷,民众司空见惯,违宪审查机制便难以启动。民众是否在乎宪法价值秩序的维护,取决于其对宪政的信仰。一个视宪政可有可无或根本不知其然的人,很难有护宪的热情,而“法律只有在受到信任并且要求强力制裁时才是有效的。”]

  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价值追求,是人心所向。但实际政治生活中,这一价值原则经常被抛弃,造成民众对宪法的冷漠。要提高民众的宪政信仰,除了像54宪法那样大张旗鼓的鼓励民众参与,还要做到一点,就是让宪法成为与民众生死攸关的文件。宪法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但这些大多只是纸上的东西。如果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得到快捷低成本的救济,自会唤起民众对宪法的感情。近几年以来陆续出现的宪法争议以及这些争议的救济过程,极大地吸引了人们的目光,提高和加强了宪法权威和民众的宪政信仰。这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47
福特基金会成立于1936年,到50年代末时,基金会的资产已经高达30亿美元,是福特财团最庞大的免税机构。二战后,福特基金会“自觉自愿地充当美国外交政策的工具,基金会的董事、官员和美国情报机构有着密切的关系,或干脆就是情报机构的人员。”从1952年开始主导福特基金会的是理查德?比尔斯,“他在福特基金会的任期内经常与艾伦?杜勒斯和其他中央情报局官员会晤……1954年1月,他突然离开基金会加入中央情报局,担任艾伦?杜勒斯的特别助理,在此之前,他已经使福特基金会变成冷战思维的先锋了。” 比尔斯的继任者是20世纪美国权势集团的代表人物约翰?麦克洛伊,在进入福特基金会前曾任助理陆军部长、外交委员会主席等职,“麦克洛伊在政治上深通世故,在他担任福特基金会理事长之后,对于中央情报局不可避免地会对基金会发生兴趣采取务实的态度。”麦克洛伊专门建立了一个管理部门(以他为首的三人委员会)来与中央情报局对接,“做出上述安排之后,福特基金会就正式成为中央情报局能够用来对共产主义进行政治战的机构之一了。” (详细:弗朗西丝?斯托纳?桑德斯:《文化冷战与中央情报局》,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53-157页)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8 23:48


【注释】
*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叶海波,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硕士研究生

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61页。

郑强:《法律移植与法制变迁》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自序。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7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第2卷 ,223-224、273页。

杜承铭:《论宪政的人性基础》载《法学》2000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9,第42卷,238页。

刘世军:《近代中国政治文明转型研究》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1页。

高健生:《政治文明:20世纪社会主义的实践思考》 载《教学与研究》2001年第2期。

徐久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四题》载《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1期。

郭广迪:《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4年第2期。

杨小凯:《资本主义≠经济成功》 载南方周末2002年8月8日B14版。

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再版序言,3页。

黄炎培:《延安归来》 载于《八十年来》 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页。

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1页。

同上引,3-18页。

高鸿钧认为形式法治具有七项特征:依法统治、法律自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司法独立,程序公正、维护个人自由,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以及公域与私域的划分、法律的稳定性。(8页)形式法治有自己独特的功能,有利于反对专制特权,促进自由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实体权利。(9-10页)其主要存在的理论局限在于,将法律的权威诉诸于国家,甚至将法律等同于“主权者的命令”,具有潜在的危险;排斥了诉诸于任何其它外在标准对法律本身的检讨,对实体价值采取放逐的态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结果是人人在实质上的巨大鸿沟;只注重消极自由的保护,实际上剥夺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只有利于资本家充分享受自己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利用自己的财富力量来剥削他人的机会。(10-12页)在实践上,形式平等与实质不平等的紧张关系以及与此相关联的贫富两极分化,危及着社会稳定。随着经济运行方式的转变、政府对“守夜人”角色的抛弃和民主的深入发展,形式法治受到四个方面的挑战:福利立法的剧增、公域和私域界限的日益模糊、基本权利和自由处于显性地位、行政立法、司法的膨胀。(12-17页) 参见高鸿钧:《现代西方法治的冲突与整合》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

在民法上,“契约自由的限制”代替了“契约自由”,“所有权行使的限制”代替了“私有财产的绝对权利”,“无过错原则”补充了“过错责任原则”。在刑法上,采用“社会防卫主义”,大量使用“保安处分”。参见李龙:《法理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30-31页。

同前引,49-50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253页。

转引自郎友兴 项辉:《现代性:来自吉登斯的观点》载《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引言,4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I,589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455页,293-294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108页。

童之伟:《法权与宪政》 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306-316页。

《列宁选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72,第3卷,211页。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135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 商务印书馆,1963,30页。

转引自张文显 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载《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斯蒂·M·格里芬:《美国宪政:从理论到政治生活》载《法学译丛》1992年第3期。

雅施·盖伊:《第三世界的国家理论和宪政制度问题》。转引自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286页。

转引自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3页。

《洛克选集》)第5卷伦敦,1823,412、339、411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7,156页。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45-54页。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6页。许崇德教授持基本相同的观点,认为“宪政的实质是民主政治,再加上形式要件,宪政应该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许崇德:《社会主义宪政的不平凡历程——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40周年纪念》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5期。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149-151页。李龙教授也认为宪政与法治、民主和人权密切相关,“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44页。

仇加冕:《宪政和法治》载《社会科学家》1995年第1期。

文勇:《制度决定论的贫困:对近代中国立宪政治失败的原因分析》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6期。

王人博:《宪政的中国语境》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

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潮研究》 三联书店,1998,126页。

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标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1-232页。

张灏:《幽黯意识与民主传统》载《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82页。

沃尔特·莫菲:《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 信春鹰译 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4期。

埃尔斯特、斯莱格斯德编:《宪政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2页。转引自王人博:《西方宪政的语境、目标和价值》 载《清华法治论衡》第4辑,235页。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7-61页。另见何华辉 李龙:《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15-16页。

《列宁选集》第3卷,630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648页。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37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15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268页。

《列宁全集》第2版,人民出版社,1984,第2卷,84页。

《列宁全集》第35卷,245页。

《列宁全集》第37卷,73页。

同前引,486页。

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6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21页。

《列宁全集》第28卷,19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411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1卷,197-198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7页。

《列宁全集》第29卷,132页。

《列宁全集》第31卷,33页,85页。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55页。

《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 人民出版社,1982,11页。

同前引,254页。

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64-78页。

莫纪宏:《现代宪法学的逻辑基础》 法律出版社,2001,455页。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93-302页。

季卫东:《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权的强化》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三联书店,1991,43页。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0
 三、宪政派利用社会矛盾迷惑百姓打造“改革”支持力量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2
政派派的理论有之所以一定的迷惑性,主要在于其与民众的部分感受相契合。改革开放以来,党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官民矛盾越来越深刻,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已经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以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很有诱惑力,必须承认宪政理论吃香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大佬江平对中国如何推进实现“宪政社会主义”,也就是“谢韬讲的民主社会主”,进行顶层设计。

  ——江平指出冀勿错过十年黄金期,他表示“新的一代领导集体执政,前五年是观察期,把过去用虚假证据定罪等错误做法加以纠正。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还需要期待下一个五年。”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3
政派派的理论有之所以一定的迷惑性,主要在于其与民众的部分感受相契合。改革开放以来,党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官民矛盾越来越深刻,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已经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以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很有诱惑力,必须承认宪政理论吃香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大佬江平对中国如何推进实现“宪政社会主义”,也就是“谢韬讲的民主社会主”,进行顶层设计。

  ——江平指出冀勿错过十年黄金期,他表示“新的一代领导集体执政,前五年是观察期,把过去用虚假证据定罪等错误做法加以纠正。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还需要期待下一个五年。”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4
宪政社会主义派悍将华炳啸为实现“宪政社会主义”,进行改革路径设计:

  华炳啸认为,在未来十年,不宜贸然选择自由化改革优先路径,譬如要求“开放报禁党禁”、要求”实行竞争性民主选举”等,而只能优先选择制度化改革路径,譬如优先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辅之以公开化改革,比如推进党务公开、财产公开等,充分发挥8千万党员主体作用,形成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激发改革开放正能量。” ……详细

  从这些法律大佬们的“设计”看,他们也的确是一如既往地有战略、有步骤地这样做的。宪政派的改革路径选择,看似光鲜无比,但他们最终还是要“宪政”的。他们鼓吹“公开化改革”、鼓吹“财产公开”、“审计民主”,实质上是服务于“宪政”大业的,他们通过这些所谓“民主”化制度改革,步步打造被他们所主导的所谓“民主”化路径, 最后“宪政”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宪政派们打着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号,鼓吹“改革”,最终国企被贱卖了,保障私有产权的《物权法》制定了,没有这些前奏,宪政党们如何积蓄“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呢?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6
宪政社会主义派悍将华炳啸为实现“宪政社会主义”,进行改革路径设计:

  华炳啸认为,在未来十年,不宜贸然选择自由化改革优先路径,譬如要求“开放报禁党禁”、要求”实行竞争性民主选举”等,而只能优先选择制度化改革路径,譬如优先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辅之以公开化改革,比如推进党务公开、财产公开等,充分发挥8千万党员主体作用,形成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激发改革开放正能量。” ……详细

  从这些法律大佬们的“设计”看,他们也的确是一如既往地有战略、有步骤地这样做的。宪政派的改革路径选择,看似光鲜无比,但他们最终还是要“宪政”的。他们鼓吹“公开化改革”、鼓吹“财产公开”、“审计民主”,实质上是服务于“宪政”大业的,他们通过这些所谓“民主”化制度改革,步步打造被他们所主导的所谓“民主”化路径, 最后“宪政”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宪政派们打着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号,鼓吹“改革”,最终国企被贱卖了,保障私有产权的《物权法》制定了,没有这些前奏,宪政党们如何积蓄“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呢?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8
宪政社会主义派悍将华炳啸为实现“宪政社会主义”,进行改革路径设计:

  华炳啸认为,在未来十年,不宜贸然选择自由化改革优先路径,譬如要求“开放报禁党禁”、要求”实行竞争性民主选举”等,而只能优先选择制度化改革路径,譬如优先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辅之以公开化改革,比如推进党务公开、财产公开等,充分发挥8千万党员主体作用,形成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激发改革开放正能量。” ……详细

  从这些法律大佬们的“设计”看,他们也的确是一如既往地有战略、有步骤地这样做的。宪政派的改革路径选择,看似光鲜无比,但他们最终还是要“宪政”的。他们鼓吹“公开化改革”、鼓吹“财产公开”、“审计民主”,实质上是服务于“宪政”大业的,他们通过这些所谓“民主”化制度改革,步步打造被他们所主导的所谓“民主”化路径, 最后“宪政”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宪政派们打着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号,鼓吹“改革”,最终国企被贱卖了,保障私有产权的《物权法》制定了,没有这些前奏,宪政党们如何积蓄“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呢?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8 23:59
 四、真正的出路:恢复三十年被虚化的社会主义


  无论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披着假社会主义外衣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他们根本的目标就是取消无产阶级专政,推翻公有制主体。所以,当今中国要恢复被虚化的社会主义成分,就必须牢牢抓住无产阶级专政,坚守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而一步一步地恢复三十年被虚化掉的社会主义。这是一篇大文章,由于篇幅有限,无法详尽论述,笔者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觉醒了的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广泛觉醒人民群众,应当自觉地组织起来,在各个领域、各条战线上广泛锄奸,遏制资改派、宪政派对于工农主体地位的进一步蚕食,逐步扩大工农阶级的参政议政权力、尤其是必须保障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将农民重新组织起来,必须阻止汉奸国贼进一步对一百多个超大型国企的私有化贱卖,更大程度上恢复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确立鞍钢宪法,保障工人管理工厂的权力。其次,要尽一切可能促进人民群众觉醒,推动体制内健康力量和体制外觉醒了的人民力量的相互结合,将习近平总书记提倡的群众路线,真正落到实处,更要对金融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进行广泛的社会主义监督。最后,中国作为世界工厂,拥有世界上最广大的无产阶级,必须联合世界上其他国家人民,坚决阻击跨国垄断集团的阶级剥削,以求实现中国崛起、世界走向和谐。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9 09:48
本帖最后由 无声 于 2018-11-29 09:52 编辑

有点意思! 楼上苦心搜集的文章理论把宪政二字说成在当下中国成为反动口号,而我刚在网上发现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词是怎样被楼主一派评价的呢?从他转来的文章来看是这样评述的:


“无论自由主义宪政派,还是披着假社会主义外衣的社会主义宪政派,他们根本的目标就是取消无产阶级专政,推翻公有制主体。”


“社会主义宪政”这个名词和楼上文章反复批判的“宪政社会主义”是一回事吗?楼主没有说明,但是我找到的“社会主义宪政”一词和注解还在百度刊登。反观楼主用来批判的文章来自那里?按他给出的链接发现来自乌有之乡和境外英国的网站, 呵呵!


从以下文章截图可看出楼主转帖来源,点击下图可放大来看: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9 10:20
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中国的宪政思潮,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详细: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 ... 377000/23776211.stm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9 11:16
长庚你只会转帖吗?能否说点自己的分析和论点?就说那个宪政二字什么开始成为反动的?还有你转文中批判的社会主义宪政派,社会主义宪政这个词反动吗?我昨天才发现这个词,请指教!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9 11:22
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中国的宪政思潮,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详细: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 ... 377000/23776211.stm )
  而宪政社会主义派大佬江平及其弟子激进宪政派代表贺卫方,都曾坦言得到过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援助。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9 11:22
无声你也是拿了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的吧
作者: 共同    时间: 2018-11-29 11:25
如此卖力推销宪政,拿资助八九不离十,要不怎么说是美国五毛党?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9 11:32
共同 发表于 2018-11-29 11:25
如此卖力推销宪政,拿资助八九不离十,要不怎么说是美国五毛党?

拿出我推销宪政的证据来!有原话吗?有截图吗?没有你就是江青诬陷诽谤栽赃的传人!呵呵!
作者: 无声    时间: 2018-11-29 11:39
长庚你只会转帖吗?能否说点自己的分析和论点?就说那个宪政二字什么开始成为反动的?还有你转文中批判的社会主义宪政派,社会主义宪政这个词反动吗?我昨天才发现这个词,请指教!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9 11:42
国内主要鼓吹宪政说的宪政党背后的境外势力  中国的宪政思潮,是在美国情报机构扶植的各种基金会的资助下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宪政思潮里的核心人物陈小平2002年曾承认:“当代宪政话语在中国复兴的最初源头可溯及到90年代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对中国宪政研究项目的支持计划。当时,美国福特基金会决定支持一批游离于体制外的自由职业者及中国一些大学、研究机构的自由派知识分子展开"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计划。为进行这一研究计划,福特基金会与中国的一些自由派知识分子拟定了一个雄心勃勃的计划。其策划的研究战略包括宪政研究骨干队伍的培训、当代世界各国宪政史资料的搜集整理以及当代中国宪政问题的研究等。……为这次培训班而准备的教材、资金以及逐渐积聚起来的宪政研究的人力资源则通过各种形式保存下来,从而为90年代初宪政话语在中国的兴起储备了一定资源。从九十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出现的着名的自由主义和宪政主义宣传阵地《公共论丛》以及中国大陆中青年学者梁致平、贺卫方领衔主编的《宪政译丛》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进行的中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研究课题基本都是"当代世界比较宪政史研究"的遗产项目。” (详细:陈小平:"宪政"在中国的再兴起,BBC网站,2002年10月30日,http://news.bbc.co.uk/hi/chinese ... 377000/23776211.stm )
  而宪政社会主义派大佬江平及其弟子激进宪政派代表贺卫方,都曾坦言得到过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援助。


作者: 常看    时间: 2018-11-29 19:52
守一居士:对宪政派的政治主张的批判分析 ~ 整理摘录

普世价值派在以往争论中自称改革派或深化改革派或党内民主派。
胡锦涛提出不瞎折腾的主张,习近平发动群众路线大力惩治腐败。

以改掉国有企业为短期目标的深化改革派,则公开提出政治改革。

吴敬琏、张维迎等经济学家、江平、贺卫方为代表的主流法学家,提出向执政党施加压力促使其实现宪政改革,他们也因此在90年代以来的私有化过程中获得了巨大的财富。
十八大前后,他们认为不进行政治制度改革,就会出现执政党和工人农民群众的联合,从而危及他们的既得利益。

宪政派的主张主要有两点,除了议会多党制的主张外,还提出了彻底私有化的主张。
社科院张明澍2011年调查,“如果以左、中、右划分中国人对民主的看法,左的占38.1%,中间化立场的51.5%,右的8%”。“

宪政派的普世价值观既存在着逻辑上的错误,也存在历史认识上的错误。

“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

宪政派提出的改变现行政治制度的主张,客观上是与美国遏制中国的战略一致的,是美国反华势力在中国内部制造的意识形态分化的结果,也是其实施进一步瓦解中国企图的中国内部的配合力量。
邓小平提出韬光养晦的策略,就是对美国人权大棒的退让策略。

这就使得人道主义思潮等“普世价值”思潮在中国获得机会传播和滋长。
当时的中国政府为了实现自己与世界接轨的目标,在经济政治文化多方面都对美国让步,把中国广阔的市场和丰厚的利润送给了美国的跨国企业。美国农业利用WTO获得的不平等待遇摧毁了中国农业。
美国因素强化了市场改制的右倾方向,造成贫富分化。
这些让步也在意识形态方面产生了影响,众多中共高级官员失去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造成了中国党政官员大面积的腐败。

中国普世价值派在中国提出宪政要求,实际上是美国在中国多年培养的普世价值派势力的表现,也是美国遏制中国军事部署的有力配合。

宪政派公开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也是对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一种呼应和配合。
宪政派是美国和西方反华势力在中国长期灌输普世价值的结果,他们利用群众对共产党一些干部出现的严重腐败的不满为机会,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待机发动颜色革命。
在贫富分化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没有消除以前,我们要提高警惕,防止普世价值派利用群众性事件,走向街头发动颜色革命。

我们必须要对近代以来中国几代仁人志士用鲜血和生命铺就的中国复兴道路有自觉认识和自觉承担。习近平指出,“我们说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来源于实践、来源于人民、来源于真理”。

必须把对宪政派的批判办成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认识和担当中国道路的教育运动。



作者: 长庚    时间: 2018-11-29 22:49
三、宪政派利用社会矛盾迷惑百姓打造“改革”支持力量


  政派派的理论有之所以一定的迷惑性,主要在于其与民众的部分感受相契合。改革开放以来,党群关系越来越疏远,官民矛盾越来越深刻,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已经到了深恶痛绝的程度。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强调限制政府权力以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很有诱惑力,必须承认宪政理论吃香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如此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宪政派大佬江平对中国如何推进实现“宪政社会主义”,也就是“谢韬讲的民主社会主”,进行顶层设计。

  ——江平指出冀勿错过十年黄金期,他表示“新的一代领导集体执政,前五年是观察期,把过去用虚假证据定罪等错误做法加以纠正。大的政治体制改革还需要期待下一个五年。”

  宪政社会主义派悍将华炳啸为实现“宪政社会主义”,进行改革路径设计:

  华炳啸认为,在未来十年,不宜贸然选择自由化改革优先路径,譬如要求“开放报禁党禁”、要求”实行竞争性民主选举”等,而只能优先选择制度化改革路径,譬如优先把国家宪政制度建设好,辅之以公开化改革,比如推进党务公开、财产公开等,充分发挥8千万党员主体作用,形成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激发改革开放正能量。” ……详细

  从这些法律大佬们的“设计”看,他们也的确是一如既往地有战略、有步骤地这样做的。宪政派的改革路径选择,看似光鲜无比,但他们最终还是要“宪政”的。他们鼓吹“公开化改革”、鼓吹“财产公开”、“审计民主”,实质上是服务于“宪政”大业的,他们通过这些所谓“民主”化制度改革,步步打造被他们所主导的所谓“民主”化路径, 最后“宪政”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宪政派们打着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旗号,鼓吹“改革”,最终国企被贱卖了,保障私有产权的《物权法》制定了,没有这些前奏,宪政党们如何积蓄“坚定支持推进改革开放的社会主流力量”呢?




作者: 共和国同龄人    时间: 2018-11-29 23:04
        鼓吹在中国搞”宪政“,大肆宣扬美国的所谓民主,论坛不能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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